(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市直各部门“三定”规定和县(市、区)、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市以下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评估改革效果。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有关工作。
(三)拟订全市各级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分配方案。负责全市行政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公示制及前置管理工作。核批市直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使用空缺编制补充人员。
(四)负责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市委机关、市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调市直各部门之间及市直部门与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
(五)审核各县(市、区)副科级或按照副科级及以上规格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指导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及实施意见,负责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负责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责的审核工作,审核市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审核县(市、区)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指导、协调县(市、区)事业单位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及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建立机构编制工作考核评估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
(八)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调整,参与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与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参与市级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调整。
(九)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和市委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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